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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響工程計價 調整的指導意見

日期:2020-04-15
來源:
責任編輯:


甘建價〔2020〕145號

 

各市、州建設局,礦區建委,蘭州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省級有關廳、局、總公司,各有關建設、設計、施工、工程造價咨詢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動企業開復工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20〕5號)文件精神,進一步落實《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支持住建行業企業穩定發展的實施意見》(甘建發電〔2020〕10號)文件有關要求,穩定建筑市場秩序,及時化解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響工程計價和結算過程的糾紛,維護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響工程計價調整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工期和停工損失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響造成合同工期延誤和停工損失的,發承包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不可抗力有明確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合同對不可抗力事件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參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9.10節不可抗力的規定執行。

發承包雙方應認真做好復(開)工的準備工作,因一方不配合造成不能及時復(開)工的工期延誤,由責任方承擔。

二、費用調整

1、人工費。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響導致人工單價變化浮動較大的,合同中有約定調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合同中未約定調整方法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根據完成的工程量按照各市、州發布的人工指導價上調20%調整,并及時簽訂補充協議,或根據建筑工人實名登記結果、結合市場人工工資實際情況按實簽證進行調整。

2、材料價格。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響造成材料價格異常波動的,根據發承包雙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參照《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建筑材料價格風險管控的通知》(甘建價〔2018〕436號 )執行。

3、防疫抗疫費用。按照國家及我省有關疫情防控要求,工程復工前疫情防控準備及復工后施工現場疫情防控的費用支出,發承包雙方根據實名制入場原則,以施工現場實際施工人員為準,Ⅰ級、Ⅱ級疫情防控期間每人每天增加40元的防疫抗疫費用,Ⅲ級、Ⅳ級疫情防控期間每人每天增加25元的防疫抗疫費用調整,并及時簽訂補充協議,或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按實簽證進行調整,此項費用列入措施項目費用中。

4、臨時設施費。因疫情防控需要發生的減少人員聚集、增加員工宿舍等的費用,發承包雙方參照我省現行費用定額中的臨時設施費率上調50%調整,并及時簽訂補充協議,或按實簽證進行調整。

三、其他

1、因發包方提出復工要求的,疫情防控需要發生的現場人員核酸檢測費用、勞務人員對點返工接送費用、抵達施工現場按規定采取隔離措施而發生的費用(包括隔離人員工資)、增加的專職防疫人員費用,發承包雙方應及時簽訂補充協議按實簽證進入工程造價,此項費用列入措施項目費用中。

2、上述第二項第1、第3、第4條,第三項第1條調增的費用除計取稅金外,不再計取任何費用。

3、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響導致人工單價變化浮動較大的期限,發承包雙方簽訂補充協議時應結合市場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4、疫情防控期間在建項目未復工或已簽訂合同未開工,應充分考慮疫情對工程項目的影響,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四、本通知未盡事宜,由發承包雙方協商解決。

五、本指導意見由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負責解釋。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4月13日  

 

 

 抄送:省政府辦公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20年4月1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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